广西新闻网靖西1月6日讯(通讯员 杨彩莲)因盗窃被判刑两次,刚刚出狱4个月,却无半点悔改之心,又再次盗窃。2017年1月5日,靖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,判处陆某占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2016年10月14日10时许,陆某占在靖西市农贸市场靖西市博物馆旁趁莫某不注意之机,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从其的左边裤袋内盗得现金500元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巡警抓获,缴获其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,赃款500元,赃款已发还被害人。
另查明,陆某占曾犯盗窃罪,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,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。后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,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。
陆某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扒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其在本次盗窃前曾犯盗窃罪,分别被本院、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且前后罪系同种犯罪,应当从重处罚。陆某占当庭认罪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。